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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gs01/2021-00210 发文字号 府政办发〔2021〕26号
成文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06-17
标   题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城区渣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城区渣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各便民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煤电化载能工业区管委会:

《府谷县城区渣土车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府谷县城区渣土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渣土运输管理,规范渣土运输行为,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府谷县铁腕治污三十七项攻坚行动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渣土运输”是指我县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修缮、养护、装饰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其他设施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的场外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市政、管线、绿化等工程渣土运输和混凝土等散状建材的运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在府谷城区内从事渣土处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单位及渣土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严禁将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国家卫生机构、屠宰场等单位企业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渣土中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第五条渣土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渣土运输单位(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经审查批准的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应持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车辆营运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驾驶证、通行证等相关文件。所有参建单位不得将工程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第二章渣土运输单位管理

第六条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住建部门核准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四)具有10辆以上且荷载吨位200吨以上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资格和车辆牌照、证件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

(五)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要求统一颜色,统一喷涂“渣土运输”放大字样和公司名称,统一安装放大号牌,统一安装定位管理系统,统一安装限速装置,并配备通讯工具;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能满足停车营运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具备上述条件的渣土运输单位(公司)承揽每项工程渣土清运前均应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车辆通行证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渣土运输合同、环境卫生责任书等证件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局备案告知。

第七条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应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台帐及制度:

(一)车辆登记台帐;

(二)车辆清洗台帐;

(三)车辆安全检查台帐;

(四)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台帐;

(五)驾驶人登记台帐;

(六)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台帐;

(七)实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制度。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得到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和相关人员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

第八条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应在单位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运输收费标准,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九条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一)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管理,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车辆行驶记录档案,记录车辆出车情况、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情况;

(三)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上路行驶的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四)加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渣土运输车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四)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渣土运输车辆的。

第三章渣土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渣土运输前,应办理以下相关手续:

(一)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环卫管理部门颁发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二)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应持环卫管理部门颁发的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环境卫生责任书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通行证》,核定运输时间、路线等。

(三)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在运输渣土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环境卫生责任书、《车辆通行证》等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行,不得随意丢弃、遗撒,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

第十二条渣土运输车辆应严格遵守以下事项:

(一)严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定位管理系统,严禁违反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使用假牌假证、套用牌证、超速超载行驶;

(二)保持容貌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泥土;

(三)出场前由驾驶员负责检查,确保无超载、超高,完全密闭;

(四)严禁涂改、伪造、转让、出借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消纳场所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消纳场所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固定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路环境,适合重型车辆的进出;

(二)设置清洗平台及相应的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进出口通道硬化,严禁运输车辆带泥上路;

(三)配备大型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

第十五条工程渣土临时消纳场所四周应当设置1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灭蝇和防污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工程渣土,不得受纳其他物料;

(二)保持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环卫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应当将工程渣土运输至核准的消纳场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政府成立府谷县城区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联络机制,实现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共享,及时按各自部门职责对违法违规情况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渣土运输车辆定位管理系统。加大对渣土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抛洒、滴漏、乱倾乱倒的渣土运输单位(公司)、车辆的查处力度。对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到位。

第二十条公安交管部门应严厉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报废车、非法改装车上路行驶及未按规定安装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在发放《车辆通行证》前,应对渣土运输车辆及相关证件进行查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放车辆通行证。对于严重违法的运输单位及车辆,收回已发放的通行证,同时向社会公布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及车辆信息。

第二十一条环卫管理部门实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环卫管理部门在渣土运输前应与渣土运输单位(公司)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明确环卫责任要求、运输进度、消纳场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对承运人和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及其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对违规使用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输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对屡不整改的运输公司撤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拼装车予以强制报废。

第十二四条公安部门对妨碍管理、暴力抗法、寻衅滋事、扰乱渣土运输运营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可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惩处

第二十九条对发生1起同责以上交通伤人事故的渣土运输单位(公司),有关部门对事故车辆停发通行证1个月;对一年内连续发生1起同责以上交通死亡事故的渣土运输单位(公司),有关部门收回全部的行政审批手续,直至整改到位;对一年内发生死亡3人以上有责重大交通事故的运输车辆单位,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监管责任,责令退出渣土运输行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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