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xrmzf-xzfwj-2018-0375 | 发文字号 | 府政发〔2018〕72号 |
成文日期 | 2018-07-26 | 发布日期 | 2018-07-26 |
标 题 | 关于印发府谷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政发〔2018〕72号
府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府谷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便民服务中心:
《府谷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府谷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现便利、高效服务,根据中省市有关“放管服”文件精神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府谷县境内由政府、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是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改局),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县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其他相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应用“多规合一”成果,实行并联审批,并将办理结果上传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公开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 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组建专家库,专家库的成员由发改局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县内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进行审查论证。
第七条 建立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和涉及项目的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定企业投资的重大能化项目、新能源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
(二)负责审定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八条 项目库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设置、集中管理”的原则,由发改局设项目总库(包括意向库、备建库、在建库和建成库)。各镇(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建设本单位的项目分库,并纳入总库集中管理。
第九条 项目入库。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生产要求、环保要求和行业规范,符合我县发展规划,并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发改局负责项目库维护和管理,并对入库项目跟踪服务。各镇(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对项目分库及时更新,根据项目进展的不同阶段纳入相应的库。
第十一条 政府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项目从项目库中筛选,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和政府通过融资方式安排的建设项目(含捐赠、募集的资金和以PPP方式筹资建设的项目)。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决策”的原则,除国家、省市对审批权限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发改局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由市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投标实施方案。
对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三为一,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涉农项目。坚持“资金捆绑、项目打包、统一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对项目和资金按区域分板块进行科学、合理、有效整合,充分发挥规模效应。
第十六条 预算审查。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政府审定的项目建设方案审查预算方案,并提交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招投标。执行《府谷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府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建设方案和变更投资计划。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方案或变更投资计划的,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对擅自调整方案或变更投资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包含中、省、市、县投资补助资金、政府融资和自筹资金)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综合管理。审计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跟踪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成,经行业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完成后,由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范围之内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投资建设《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核准权限。按《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规定执行,由发改局审查后按权限进行核准或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程序。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向发改局报送项目申请书,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它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发改局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补齐材料、评估以及专家评议不在8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五条 备案权限。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下的,由发改局备案。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由县发改局备案或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县发改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备案程序。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发改局,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查。发改局对项目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发改局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补齐补正或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即为备案。发改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备案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互通共享(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在5个工作日内计算)。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要求发改局出具。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制度。投资项目建成经行业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完成后,由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镇(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应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条 对未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监管不力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其直接监管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府谷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府政发〔2014〕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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