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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xrmzf-mbzrkh-2018-0410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8-10-15 发布日期 2018-10-15
标   题 关于印发府谷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府谷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府政办发〔2018〕110号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府谷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便民服务中心:

根据《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农业发〔2018〕42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函〔2018〕296号)文件要求,府谷县畜牧兽医局会同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制定了《府谷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府谷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乡镇政府和部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到2020年全县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目标,根据《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农业发〔2018〕42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函〔2018〕298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函〔2018〕29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县级相关部门。县畜牧兽医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中省市县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各相关部门要依据中省市县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部门任务,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单位(人)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各相关部门2017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于当年12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分别报送县畜牧兽医局和县环境保护局。自查报告按照“自查报告大纲”编写,报告章节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漏项。

(二)实地检查。第二年2月前,县畜牧兽医局和县环境保护局组成考核工作组,选择部分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县畜牧兽医局和县环境保护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县畜牧兽医局和县环境保护局按照考核指标,负责对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作出综合评价,于第二年3月前形成考核结果报告县政府及考核办和市畜牧兽医局、市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 评分按《府谷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90分(含)级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60分(含)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畜牧兽医局和县环境保护局向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府谷县年度大考核中,并作为畜牧业和环保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考核优秀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县畜牧兽医局和县环境保护局约谈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乡镇政府和部门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和本部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畜牧兽医局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1.府谷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2.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自查报告提纲;

3.概念解释。

附件1

府谷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评价指标

分值

评价标准

自评分数

考核分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组织领导

5

1.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相关职责。(1分) 2.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年度任务和工作清单。(2分) 3.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有关工作。(1分) 4.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定期报告工作进展。(1分)

扶持政策

20

1.出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10分) 2.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进行补贴,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筹措政策资金用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10分)

政策落实

10

1.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2分) 2.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接收其入网。(2分) 3.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分) 4.利用各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2分) 5.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用电政策。(2分)

执法监管

15

1.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相关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分) 2.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5分) 3.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3分) 4.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分) 5.按要求真实准确填报规模养殖场直连直报信息。(3分)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20

2017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2018年达到70%以上,2019年达到73%以上,2020年达到75%以上,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完为止。 数据来源: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第三方评估。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20

2017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0%以上,2018年达到80%以上,2019年达到90%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数据来源: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第三方评估。

有机肥施用比例

10

果菜等种植业核心产区和知名品牌生产基地的化肥用量较上年减少10%以上,辐射带动全县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有机肥用量提高10%以上的,计1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数据来源:农业行业统计数据。

加减分项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2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8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7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提高6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2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13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承办现场会

2

承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场会,加2分。

媒体报道

1

在县级及县级以上重要新闻媒体报道,加1分。

督办、约谈

1

中省市县有关部门督办、约谈,每件扣1分;被媒体曝光,每次扣0.5分。

否决项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有关规定确定。

合计

备注:不涉及相关工作的,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100进行折算。

附件2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自查报告提纲

一、概述

说明本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畜牧业发展概况和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主要思路。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说明基本情况和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主要思路。

概述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二、考核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领导

说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有关工作情况等,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二)扶持政策

说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总量、支持内容和实施情况等,提供有关文件。

(三)政策落实

说明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生物天然气接入经营燃气管网、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政策落实情况,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情况,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用电政策落实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执法监管

说明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落实情况,对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情况,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运转情况或第三方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查处情况等,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根据畜禽粪污产生总量和资源化利用量,测算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根据已通过县级畜牧、环保部门验收的规模养殖场数量占全部规模养殖场数量的比例,测算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三)有机肥替代化肥施用比例

根据农业局行业统计数据确定有机肥施用比例。

四、地方典型经验

提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过程中形成的典型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

附件3

概念解释

1.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2.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指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通过当地县级畜牧、环保部门验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3.规模养殖场:指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达到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农业厅确定的规模标准的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

4.大型规模养殖场:指按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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