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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zfzzjgfpb-mbzrkh-2018-0043 发文字号 府脱贫发〔2017〕13号
成文日期 2018-06-25 发布日期 2018-06-25
标   题 关于印发《府谷县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乡村振兴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府谷县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府脱贫发〔2017〕13号

关于印发《府谷县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工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便民服务中心,各直属事企业单位,各群众团体:

《府谷县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府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7年6月19日

府谷县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项机制”精神,全力保障脱贫攻坚工作如期完成,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1122”精准扶贫工程率先实现整体脱贫、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和《府谷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有脱贫攻坚任务的镇党委(农业园区党工委、便民服务中心党总支),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有行业扶贫、干部驻村联户扶贫任务的部门(党组)和单位(党支部),有包村联户任务的企业(党组织),驻村工作队队员、第一书记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内容为年初下达的《年度脱贫攻坚责任书》中的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目标任务。采取百分制计分法。

(一)有脱贫攻坚任务的镇党委(农业园区党工委、便民服务中心党总支)、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的考核内容为:

一是当年脱贫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脱贫攻坚责任书》下达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等任务完成情况,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四率一度”(返贫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少计划完成率、贫困人口识别率、退出准确率、驻村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达标情况,占40分。

二是组织措施,包括成立机构、党委抓扶贫、制定方案,对贫困村考核办法的制定,组织镇村干部开展包扶,项目实施和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占20分。

三是专项扶贫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占10分。

四是协调争取行业部门实施行业扶贫情况,占10分。

五是协调组织干部驻村联户扶贫部门单位和工作队、第一书记、企业包扶情况,占10分。

六是镇、村扶贫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记扶贫日志、讲扶贫故事和治庸治懒”活动开展情况,占10分。

(二)有行业扶贫任务的部门(党组)和单位(党支部)考核内容为:

一是按照《关于完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下设机构工作机制的通知》(府脱贫发〔2017〕6号)文件要求,部门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占40分。

二是组织措施,包括成立机构、落实责任,制定计划,参加扶贫联席会议,领导重视程度等,占30分。

三是本部门安排镇、村和贫困户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占20分。

四是行业扶贫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占10分。

(三)有干部驻村联户扶贫任务的部门(党组)和单位(党支部)及驻村工作队考核内容为:

一是包扶村当年脱贫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情况,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占30分。

二是组织措施,包括成立机构、制定规划,干部群众参与实施扶贫的积极性、扶贫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扶贫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占20分。

三是工作队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争取本单位或其他部门项目资金投入,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开展联户扶贫,以及履行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职责情况,占20分。

四是包扶村实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情况,资金项目投入、效益,各级各部门检查验收情况等,占20分。

五是档案资料管理,包括贫困村、贫困户档案、会议记录、项目资料等,“记扶贫日志、讲扶贫故事和治庸治懒”活动开展情况,占10分。

(四)有包村联户任务的企业(党组织)考核内容为:

一是包扶村当年脱贫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情况,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占30分。

二是组织措施,包括成立机构、制定规划,领导干部包扶贫困户、扶贫政策宣传落实情况,占20分。

三是企业投入项目资金,开展技术培训服务、动员党员干部扶贫情况,占20分。

四是包扶村实施帮扶项目情况,占20分。

五是开展“记扶贫日志、讲扶贫故事和治庸治懒”活动开展情况,占10分。

(五)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部门单位、企业负责人,驻村工作队队员、第一书记和县、镇有扶贫任务的党员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为:

一是个人履职情况,包括政策宣传、帮助贫困村建好班子、制定规划、发展产业、解决困难、协调服务、矛盾调处,项目资金筹措与引进等,占70分。

二是遵守纪律情况,包括思想态度、考勤、遵守扶贫工作和干部驻村有关规定情况,包扶贫困户、记扶贫日志情况,占15分。

三是干部群众满意度,包括镇村干部群众评价,征询意见情况,占15分。

“第一书记”按照《府谷县选派优秀干部到村担任第一书记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工作业绩和现实表现占70分,民主测评、组织评价量化各占15分。

考评加减分:乡镇、部门、企业和个人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给予乡镇、部门、企业和个人所在单位加2分;实施扶贫项目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给予乡镇、部门、企业和个人所在单位扣2分;当年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发生违纪、违法、腐败案件的脱贫工作为0分。

第四条 组织考核

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实施,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由县考核办将脱贫攻坚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考核办、县扶贫办、县人社局按照职能分工兑现考核结果。同时将脱贫攻坚工作纳入全县重点工作督查体系。

第五条 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奖优罚劣、调整配备、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建议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二)设立脱贫攻坚工作先进奖,实行单项考核。按照不超过35%的比例,对各类别排名靠前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优先推荐提拔使用;对排名末位的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经组织考察认定进行组织调整或处理,其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确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

(三)对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各类别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分别在其目标责任考核分值中加3分、2分、1分。

(四)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部门单位派出工作队(含队长)及第一书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奖励,在年度考核时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派出单位同级干部优秀等次名额。优秀等次名额控制在工作队和第一书记总数的15%以内。对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按照组织程序及时调整,由派出单位重新选派干部接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若后备干部则取消后备干部资格。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派出单位。

(五)对工作滞后、推进不力的单位,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商县委组织部(县考核办)、县人社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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