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8/2022-00010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10 | 发布日期 | 2022-12-10 |
标 题 | 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 ||
发布机构 | 审计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确保审计档案安全,根据《档案法》、《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制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本局在项目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指本局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
第四条本局设立档案室并配备专职(兼职)档案工作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对本局各科室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安全、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三)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
第八条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等;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六条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七条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八条审计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九条审计组确定的立卷责任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组组长(或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查,并经档案管理或工作人员检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
第十条审计项目案卷的归档,应当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
第十一条审计局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档案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三条审计局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审计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借阅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关以外的单位不得查阅,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电子审计档案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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