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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28/2022-00007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08-03 发布日期 2022-08-03
标   题 府谷县审计局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机构 审计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审计局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印章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印章的类别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印章的类别:主要包括中共府谷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章、府谷县审计局章、中共府谷县审计局党组章、中共府谷县审计局直属机关委员会章、府谷县审计局财务专用章、府谷县审计信息中心章、府谷县审计服务中心章、中共府谷县审计信息中心支部委员会章、中共府谷县审计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章。

第二条印章使用范围:各类正式对外签发的文件、公文、审计通知书、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书、财务报表、财务数据、工资等相关资料,以及涉及审计工作的函件、合同、协议、专业技术问题的书面答复等相关资料证明及个人其他资料等。

第二章印章的使用要求

第三条凡在日常性工作中,需出中共府谷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府谷县审计局等机构红头文件的重要材料上加盖印章的,必须由相应机构的主要领导签发发文稿纸,方可盖章。

第四条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上面加盖,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五条主要领导外出期间如遇必须紧急用章的情况,由办公室负责人或印章保管人以电话等形式汇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加盖印章,经办人员事后补齐批准手续。

第六条用印章时,保管人员要建立“印章登记表”,经办人在“印章登记表”上签字并详细填写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印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内容印数加盖印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否则,责任由印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第七条印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

第八条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盖章时用力要均匀,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第九条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印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三章印章的保管及要求

第十条本局所有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

第十一条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第十二条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印章保管人外出,移交印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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