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xrmzf-jdjc-2019-0437 | 发文字号 | 府政办发〔2019〕4号 |
成文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日期 | 2019-01-17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的紧急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政办发〔2019〕4号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便民服务中心:
为了深入贯彻省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生猪及生猪产品跨省调运监管,有效防范疫情发生,依据陕西省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文件(陕防指办[2018]1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在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对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调运活动实行严管严控,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禁止疫情省份、相邻疫情省份和途径疫情省份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入我县,暂停省内疫情市(县、区)和途径省内疫情市(县、区)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入我县。
二、符合调运规定的省外生猪及产品调入我县,应同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各省授权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省内非疫情市(县、区)生猪及产品进入我县,必须持有经授权的市级以上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查结果为核酸阴性的报告单和检疫合格证明,且不得途径疫区,承运生猪的车辆必须在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中备案。
三、运输生猪及产品的车辆进入我县,应经过我县设立的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接受检查登记,全面消毒并加盖检查站印章。
四、调运生猪及产品的运输车辆逃避拒绝我县检查站检查的,立即报告公安、交通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五、途径我县运输生猪及产品的车辆,符合农业农村部生猪及其产品调运规定的,仅限在我县全程高速公路通过,中途不得驶出高速公路进入我县停留。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监督途经我县运输生猪产品的车辆。
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进行如下处理:
1、无动物检疫证明的生猪及产品和不符合调运规定的生猪及产品,立即扣押,做无害化处理并按规定处罚。
2、符合调运规定的生猪及产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未持有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的,实施劝返;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立即扣押,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处罚。
七、本通知即日起实施,视全国及省内非洲猪瘟防控形势适时解除。
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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