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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xrmzf-yjgl-2017-0112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6-12-06 发布日期 2016-12-06
标   题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客运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客运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了维护我县道路交通和客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八十天的打击非法客运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11月30日开始,2017年2月20日结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资格和班线客运经营资格的车辆从事出租车客运和班线客运经营。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且不自行纠正的,县运管所将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班线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线客运经营活动的,县运管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各类无牌、无证、假牌、套牌等涉牌涉证车辆、非法改装车辆和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上路行驶。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假牌、套牌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县交警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报废,同时对汽车站、火车站、学校门前、黄河大桥桥头、公交站牌附近等区域乱停乱放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三、县运管所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整治城市客运和班线客运违规经营行为,确保客运经营者遵章守纪、规范经营,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客运服务。

四、对专项整治中发生暴力抗法、寻衅滋事、威胁执法人员及家属人身安全、围堵执法单位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坚决处置、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群众要积极参与到专项整治行动中来,拒乘“黑车”,自觉乘坐合法营运车辆,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开展专项整治,及时举报各类违法行为并提供证据及线索。举报电话:0912-873640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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