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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B-xzfzzjgxzfbgs-xxgkzd--2012-0022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19-04-19
标   题 府谷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布机构 府谷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有效
府谷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活动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及政府网站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技术维护、栏目设计、政府信息上传技术培训、指导和数据汇总。

第六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调整更新,更新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主动与其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了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十一条 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规划方面

1.县情概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

2.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其它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4.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城乡空间规划和区域规划;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6.与人口、地理、自然资源、经济发展相关的基本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其实施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土地供应、房地产交易情况;

5.行政许可事项设立的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及其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6.为民办实事的工程建设、管理等情况;

7.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等情况;

8.税费征收及其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9.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乡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条件、程序和中标情况及其工程进度情况;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依据、标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2.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政府机构、工作目标和人事方面

1.行政机关的机构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和办事期限等情况;

2.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3.行政机关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其执行情况;

4.行政机关负责人人事任免情况;

5.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商业秘密;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八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府谷县人民政府网站(www.fg.gov.cn);

(二)公开发行的政府公报及政府信息专刊;

(三)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媒体;

(四)县政府新闻发布会;

(五)政府机关信息公告栏、信息公开服务热线及手机信息平台;

(六)县档案局、史志办和政府机关档案室文件查阅服务;

(七)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九条 县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适于通过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发文时,应明确文件是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并按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程序逐级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确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自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县政府办公室,经政府办审核把关后在有关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未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以及通过府谷县人民政府网站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履行,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向其公开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书面公开申请后,应立即进行登记、编号。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记录并编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四)申请时间。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在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指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注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按照有关规定需缴费的,应注明支付金额标准;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向申请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9〕40号)执行。对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申请人,可以减免收费。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三)县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和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四)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县政府职能部门、驻府单位、政府派出机构、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县政府办公室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不服公开、部分公开或不公开处理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请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镇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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