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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3-28 10:33:16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榆政财农发[2017]9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级及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贫困村、贫困户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坚持以下原则:

(一)精准扶贫、效益优先、程序规范、资金安全的原则。

(二)“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

(三)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失职必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审计、财政、扶贫、发改、农业、林业等部门是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的职能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五条 各监管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管包括如下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的制度落实情况。

(三)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扶贫、发改、农业、林业等部门(以下称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监管,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定期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认真组织对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资金整合到位、资金投放精准、资金拨付及时、资金使用合法有效。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及时拨付,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和监督项目资金报账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扶贫资金和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七条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 财政、审计及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各自职能做好扶贫资金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九条 各监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进行公示,对有关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充分利用12317扶贫监督举报热线电话提供的线索,按监管部门职责,及时受理、查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或覆盖面大的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部门可聘请第三方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二条 各监管部门要广泛收集、听取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效率。

第十三条 加快建立县乡二级资金监管网络平台,并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实现资金运行全过程、全区域网络化监管。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延伸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对违法违规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追回、扣回违法违规资金。

(一)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二)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扶贫资金使用不当的;

(三)无故延迟拨付扶贫资金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扶贫资金的;

(五)在扶贫资金发放中优亲厚友的;

(六)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扶贫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的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者开支标准的;

(八)应实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而未执行的;

(九)伪造、涂改、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十一)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或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

(十二)其他违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有违反《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的,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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