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zzjgrsj-tzgg-2018-0041 | 发文字号 | 府人社发〔2018〕62号 |
成文日期 | 2018-05-03 | 发布日期 | 2018-05-03 |
标 题 |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府人社发〔2018〕62号
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切实维护全面两孩政策下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合理减轻参保生育妇女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我县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实行按医院等级和生育类型定额包干报销,具体标准为:二级及以下医院单胎顺产1500元、单胎难产1800元、双胎顺产1900元、单胎剖腹产3600元、双胎(二次)剖腹产3800元;三级医院单胎顺产2400元、单胎难产2600元、双胎顺产2800元、单胎剖腹产5000元、双胎(二次)剖腹产5200元;多胞胎(三胞胎及以上)生育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500元;产前产后检查定额包干报销500元。
(二)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引产、流产的,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具体标准为:妊娠28周以下流产,生育医疗费按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定额报销;妊娠28周以上引产,生育医疗费按二级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1200元定额报销;妊娠足月死胎,生育医疗费按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1900元定额报销。
(三)妊娠合并严重并发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80%比例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现行医疗保险政策已覆盖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生育医疗费用已纳入了三项制度报销范围,取消男职工生育补助金规定。
三、生育保险按缴费属期享受当年生育保险待遇。
四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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